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中证协起草并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发行规范、投资者保护、合规风控、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36条。其中,对券商发行收益凭证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同时提出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等要求。
为规范发行行为
提出分级余额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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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收益凭证的性质定位,即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按照是否向投资者支付单一固定利率,收益凭证分为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
此前,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超过券商净资本的60%即可,而本次《管理办法》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
对此,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分级余额管理要求将对当前整个券商体系在发行收益凭证方面提出更加规范的市场要求,同时也对当前相对比较混乱和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进行了校正。这对于市场是一个比较有效的窗口指导,健全了收益凭证相关业务规范。”
收益凭证自2014年试点以来,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前11个月,券商累计发行收益凭证39241只,发行规模7664.89亿元;截至2022年11月底,存续收益凭证数量为17479只,合计金额4184.76亿元。而2021年全年的发行规模更是突破了1万亿元,当年券商累计发行收益凭证44091只,发行规模10226.49亿元。
券商发行收益凭证
应当自行销售
资管新规落地打破刚兑,叠加近期债市波动加剧,银行理财产品仍面临赎回压力,有部分投资者将目光锁定了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并将其作为曾经“保本”理财的替代品,成为低风险偏好投资者的“理财新宠”。
中证协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全市场存续的15951只产品共涉及37.53万个投资者,投资者数量集中在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集中在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为37万人,数量占比为98.58%,持有规模共705.71亿元,占总存续规模17.04%;机构投资者5337家,持有规模共3436.53亿元,规模占比为82.96%。
在某社交平台上搜索收益凭证可见,有不少投资者对收益凭证颇感兴趣。此前,不少券商将收益凭证作为新客理财来吸纳客户开户、入金,成为券商重要的获客途径之一。
《管理办法》提出,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两百人限制;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七天;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此外,《管理办法》要求券商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自行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
对于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江瀚表示,“对其利率水平的限制,实际上是在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即券商在发行收益凭证前一定要有足够的准备,而且一定不能超过市场的要求。明确收益利率基准将有助于引导券商控制资金成本。但是同样也会降低部分吸引力较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发行困难等问题。”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考虑到收益凭证均为非公开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将收益凭证投资者限定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并在合规风控方面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覆盖收益凭证发行各环节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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